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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

  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11号)。

  济南市户籍,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

  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当月,持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到人社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街(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其年龄和缴费年限,符合领取条件后,维护其领取银行卡号等信息,进行待遇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