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审批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政事业类社会公益性服务组织,均应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合法组织资格。具体为:
1、为老年人服务的民办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
2、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工作,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1、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以及成立之后的主要活动情况、资金状况等;
3、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理事会、董事会等议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选,及其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的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历、是否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等;
l、拟定名称,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申请表》,报各级民政部门核名。
3、按要求将材料报民政部门的相关业务处室(科、股),由受理的业务主管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湖南省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审批表》(表样附后)上签署是否同意其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意见,连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申报材料一起,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审核。
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主管机构的审查意见,审查其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后,报分管厅(局)长审批,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